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17914号
原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许章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明、谢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原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诉来本院,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年利率4.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畅达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0元,拾万元整,2018年1月6日前归还。嗣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发布)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