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3794号
原告:***,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利勤,北京浩东(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