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栋梁与边俊锦、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1899号
原告:*栋梁,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许章雷。
原告*栋梁与被告***、义乌市畅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栋梁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栋梁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栋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已减半),由原告*栋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