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过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东,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50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丹增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