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南永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过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东,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藏050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丹增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