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拉萨市城西托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藏01执保37号
西藏拉萨市城西托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藏拉萨市城西托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错那县支行账号25-293001040003240的存款484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错那县支行帐号25-293001040003240的帐号本院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但在保全时,由于系统仅能申请保全12个月,所以线下委托山南错那县法院进行保全。现已冻结了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错那县支行帐号25-293001040003240的存款48400000元6个月。
本院认为,根据(2018)藏0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本院已经全部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1财保8号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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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