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523民初89号
原告:多**,男,1985年7月5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
原告:次***,男,1990年2月4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
原告:扎西参旦,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
原告:索朗益西,男,1977年8月6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
原告:洛***,男,1985年2月2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
原告:次仁扎西,男,1988年1月1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
原告:索朗平措,男,1976年8月8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多**,男,1985年7月5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
索朗平措,男,1976年8月8日出生,藏族,务农,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
被告: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唐华,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多**等7人与被告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唐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多**等7人自愿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等7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索 朗 巴 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德庆曲珍
书 记 员 贡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