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02民初363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拉萨市。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710914739Y。
法定代表人:刘国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普布次仁
审 判 员 德庆卓嘎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玉珠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