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过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法定代表人:***。
山南永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502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502民初51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吉米念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惠 盈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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