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南永吉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0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过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四川省遂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山南永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2,56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676元、申请执行费28,316.7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县交通运输局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在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收入2619992.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吉米念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惠 盈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