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盘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22号之一

原告:成都盘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10号5幢1楼2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敏,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鹰,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永,职务不详。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江路格桑花园1栋5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田建国,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成都盘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喀则市分公司、田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成都盘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盘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盘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48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24848元,由原告成都盘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