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02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
法定代理人:刘国永,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期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边巴宗吉
书  记  员   斯郎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