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青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6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暂无可供履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储蓄,工商注册信息、个人收益性保险、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财产进行了查证,**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32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藏0602执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次*** 审判员 拉巴次仁 审判员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达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