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7民初962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中路21号大盛和苑8号。
法定代表人:董义,该公司经理。
***与张家口市际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