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5某某与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03民初1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兖溪村工业园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杜六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松谷景区/div>
法定代表人:孙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祝英,安徽。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被告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鹏,被告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祝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099.65元;2.判令被告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给付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的拍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8日,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签订《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合同》,合同价款为180001.23元。合同签订后,***从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了上述工程项目,依照约定完成了上述合同的所有工程建设,并已经向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交付验收,但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尚有58099.65元工程款未向***支付。
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没有意见,认可。
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辩称,一、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合同》合法有效。经依法招投标,确认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著公司”)为中标单位。之后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与华著公司依法签订《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背离招投标实质内容,故应依法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二、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一直与华著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仅系华著公司代理人,其系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从工程招投标,至合同洽商签订、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至工程价款的结算,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始终与华著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仅系华著公司的代理人,其代表华著公司履行职务,而非个人行为,其不是建筑法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三、经双方确认:涉案工程总造价130099.65元,已付工程进度款72000元,扣减质量保证金6504.98元,尚应付工程款为51594.67元。四、因华著公司欠付第三人债务,导致相关执行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停止支付本案剩余未付工程款。其协助执行通知于2020年10月19日送达生效,协执金额741324.85元。本案诉讼时间2021年1月2日,在协执通知之后,故本案能否对抗协执法院执行,尚需沟通。五、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为员工宿舍给排水维修,该工程不能上市流转交易和拍卖,不符合《合同法》286条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经济承包申请及目标责任承诺书》复印件;
四、《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审核定案书》复印件。
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合同》、《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补充协议》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复印件、《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审核报告》复印件、《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审核定案书》复印件;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工程款发票复印件;
五、隐蔽工程验收单复印件、(2019)皖1002执141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认可,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三,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可,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二、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中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合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与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认可,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补充协议》复印件,经审查应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6日,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订立《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80001.23元,工程保修期2年。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价款的40%,竣工验收且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满后无息付清。”等内容。2020年5月29日,双方订立《太平索道维修员工宿舍给排水等设施项目补充协议》。
2019年12月16日,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订立《项目经济承包申请及目标责任承诺书》,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施工。该工程于2020年3月20日竣工验收。经审计工程结算金额为130099.65元,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72000元,扣除3%质保金3902.98元,尚欠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54196.67元。
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2000元,扣除3%质保金3902.98元,尚欠***工程款54196.67元。
本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全部工程以项目经济承包的名义变相转给***个人施工,属于非法转包,故《项目经济承包申请及目标责任承诺书》无效。***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实际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4196.67元。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依法应在欠付转包人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54196.67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作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不应享有此项权利,故其请求对涉案工程的拍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4196.67元;
二、黄山太平索道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54196.67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保全费601元,合计1227元,由***负担86元,由安徽华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