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终616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2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瑞娜,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凯旋,北京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乙3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书红,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
上诉人北京***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书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5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洁
二○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官助理 周珍
书记员 王远征
书记员 徐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