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975号
原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乙3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38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锶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