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2393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淑清,北京清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乙3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淑清,被告排水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排水集团向其支付:1、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5000元(2017年3月21日至2021年12月25日);2、2021年12月1日至25日期间的工资4551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1日入职排水集团担任养护工,工资标准5500元/月,排水集团于每月5日向***转账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系与北京***业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在排水集团工作。2019年12月26日,***直接与排水集团签订了2019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的劳动合同。此份合同到期后,排水集团不再与***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就此,***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2年4月29日西城劳动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1056号裁决书。现***不服裁决结果,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排水集团辩称,双方之间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继续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排水集团不存在***所谓的违法终止行为,***要求排水集团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排水集团始终同意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一直拒绝。排水集团同意在本案由法庭直接处理。提请法庭注意,排水集团的工资支付方式为上发薪。 ***补充表示:①、诉状中关于下发薪的表述有误,确认排水集团采用上发薪支付工资;②、排水集团已向***支付了2021年12月1日至25日期间的工资;③、排水集团在最后一次向***发放工资时,没有像以往一样向***支付700元的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补贴。故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排水集团向***支付700元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补贴。 排水集团补充答辩称:不存在***所谓的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事实。***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处理,且该请求与本案的审理不具有不可分性,法庭不应直接处理。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分别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具体如下: 一、***提交的证据及排水集团的质证意见。 1、劳动合同书。证明:***2017年3月开始在排水集团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直至2021年12月25日。排水集团向***表示在劳务派遣期满之后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在是排水集团的要求下在同一日先后办理了***业公司的离职及排水集团的入职手续。 排水集团表示:①、该劳动合同是***与***业公司签订的,当时***是以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排水集团工作,排水集团只是用工单位,双方之间并不直接存在劳动关系;②、排水集团与***业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至今仍然有效,是***本人提出直接与排水集团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后,排水集团才直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故其工龄不应连续计算。 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排水集团在2021年11月22日告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关系终止。 排水集团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该通知是排水集团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到期前向***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 3、***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证明:***的累计工龄。 排水集团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表示该证据恰恰可以印证***系于2019年12月26日起才与排水集团建立劳动关系。 4、***银行水流明细。证明:***的工资一直是由排水集团直接发放,所谓的劳务派遣只是形式,并没有实际履行,应认定***与排水集团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建立,且排水集团构成违法终止。 排水集团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及证明目的。虽然排水集团有一段时间曾代劳务派遣公司向***支付工资,但这仅仅是代发关系,并不能以此认定当时***与排水集团直接存在劳动关系。 5、西城劳动仲裁委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1056号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排水集团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二、排水集团提交的证据及***的质证意见。 1、劳动合同。证明:***与排水集团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自己手中并没有合同文本,并提示法庭注意,在合同第一页即注明了***参加工作的时间是2017年3月21日,此后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是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排水集团已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告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且表示如果法庭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性质与***主张的不一致,可以直接进行相应判决。 3、***的薪资明细。证明:***的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排水集团已向***发放工资至2021年12月25日。 ***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经审核,上述薪资明细显示***2021年1月至12月的应发合计工资分别为:5008元、6670元、5128元、3775.77元、3793.62元、3793.62元、4290.63元、3910.63元、3910.63元、3910.63元、4240元、6901元,共计55332.53元,平均4611.04元。 4、北京银行客户回单及薪资明细表(2020.1.3)。证明:排水集团采用上发薪机制;5、北京银行信汇凭证及薪资明细(2021.12.3)。证明:排水集团已于2021年12月3日向***支付了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的薪资,不存在拖欠;6、北京银行客户回单及薪资明细表(2022.1.5)。证明:排水集团已于2022年1月5日向***支付了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环卫费,不存在欠薪。 ***不认可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但申请撤回第二项关于支付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诉讼请求。 仲裁前置及处理结果。 本案诉讼前,***曾以排水集团为被申请人向西城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排水集团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55000元及2021年12月1日至25日期间的工资4551元。2022年4月29日上述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2]第1056号裁决书,裁决了***的申请请求。裁决后,***不服,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先将要求排水集团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5日期间工资的请求变更为支付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补贴,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以上各项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意见可知,***与排水集团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前,系以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排水集团工作,故不能将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与排水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其关于排水集团与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排水集团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排水集团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法庭释明后亦表示同意本院按照认定的终止性质直接处理的意见,本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据此,排水集团应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本院核算。 ***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后又撤回的诉讼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22.08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  **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