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297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乙3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炜,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排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9307.86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丢失项链损失25318.2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晚23:00左右,原告骑电动车去朋友家办事,经过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车站北口时,路边自行车道上有三个排水井,最后面的一个未盖井箅子,排水井的周边有淤泥等杂物。原告骑电动车经过了前两个排水井,结果掉进了没盖井箅子的排水井里,电动车的前半部分掉入排水井里,原告被甩到马路边上,头部碰到地面,造成头部外伤,后晕倒在马路上。事发后原告打车到301医院进行急诊,经诊断为唇部挫裂伤、牙外伤、面部挫伤、头部外伤。经原告了解,导致原告摔伤的排水井属于被告管理和维护,事发当天,被告人员对排水井进行维修后未盖井箅子。原告的损失曾将法院依法判决。现原告进行了种植牙的二次手术,产生进一步损失。
被告排水公司辩称:医疗费合理的损失我公司同意赔偿。交通费需要提交票据和并证明与本案相关。我公司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不认可,不同意赔偿项链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晚11时许,***骑电动车经过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车站北口时,车前部掉入非机动车道未盖井盖的排水井中,导致***向前栽倒受伤。当晚,***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1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唇部挫裂伤、牙外伤、面部挫伤。
***就其各项损失的赔偿问题曾将排水公司诉至本院。2016年10月31日,本院对该案作出(2016)京0106民初121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排水公司作为该路段水井的管理人,虽制定了管理办法和巡查制度,但未能防止该事故发生,未尽到管理职责,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认定***主张其项链在事故中丢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于项链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一、排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3434.51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4365元、护理费840元、误工费7241元、鉴定费2100元、电动车损失费3000元;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7年1月至9月,***进行了上牙两颗牙齿的种植牙修复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9307.86元。
本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排水公司应当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的医疗费29307.86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由本院根据其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酌定为300元。***主张营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6)京0106民初12107号民事判决书虽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但其现病情发生新的变化,故其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数额过高,由本院根据其伤情予以酌减。***主张丢失项链损失的诉讼请求,已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的处理,其现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医疗费29307.86元;
二、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交通费300元。
三、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元,由***负担4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