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蓝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蓝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正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52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蓝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原县工业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兰正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回族,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三河镇苋麻。
申请执行人宁夏蓝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正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5民终6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宁夏蓝天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蓝天工程有限公司以私下处理为由,于2018年2月2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鹏马英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