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2468号
原告:熊步前,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男,200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与远航路交叉口创慧国际产业园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5ANW9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景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62154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熊步前、**、***与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915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中牟县万洪路与德方路交叉口的中牟县***七里岗安置区十里头工程项目,被告**从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了该项目的2号楼、3号楼外墙粉刷工程。2020年3月份,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该项目干内粉刷工程,劳务费共计66154元,被告已先支付给原告37000元,剩余29154元,三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追要上述劳务费,后经管委会协调,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由其代付**下属工人工资,并于2022年3月22日之前支付到位,但是至今未履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查,本案与本院(2022)豫0122民初10697号案件系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且(2022)豫0122民初10697号案件已经本院调解结案,故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步前、**、***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