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诉前调书378号 原告(申请人):***,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被申请人):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与远航路交叉口创慧国际产业园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5ANW9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申请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景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62154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