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诉前调书378号
原告(申请人):***,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被申请人):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与远航路交叉口创慧国际产业园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5ANW9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申请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景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621542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一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