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恒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东方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七民初字第60230号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俞诗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佳音,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杨战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东方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东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恒星交通运输集团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东方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申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