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271民初50号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270号。
法定代表人俞诗春,经理。
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建,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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