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靖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421民初1696号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某,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葛有花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世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