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七民初字第60248号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俞诗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佳音,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申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