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三初字第65号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俞诗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宗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培亮,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3元,减半收取22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秀霞
助理审判员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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