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庆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七民初字第60155号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俞诗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佳音,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庆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禄,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庆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素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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