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兰州兴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190号
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诗春。
委托代理人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兴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东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兴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本案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兴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桂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司 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