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和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191民初67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诗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侃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东。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朴。
第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康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
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
集团)、第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依西奥公司申请通知奥的斯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因双方争议较大,兰石集团提起反诉,西奥公司申请追加生产厂家奥的斯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事项,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6月7日作出(2018)甘0191民初67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侃仁,兰石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博、胡智朴,第三人奥的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兰石集团支付剩余合同价款2276420.8元,逾期付款利息190470.9元(自2016年11月2日赞计算至2018年3月26日,共计509天,年利率6%),共计2466891.7元;2.判令兰石集团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应付款项2276420.8元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兰石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7日,兰石集团因兰石新区保障性住房1-39#的电梯采购项目与其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兰石集团向其公司购买Gen2-MR型号电梯135台,合同总价款为3242.7万元;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款30%,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1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同日,兰石集团因电梯的安装事宜与其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1.电梯安装款共计661.5万元;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货到现场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1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以上两份合同均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向兰石集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质保期起始日为政府验收合格之日。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销售及安装义务,全部电梯已经于2014年11月1日经政府部门检验合格。电梯的质保期已经于2016年11月1日届满,故兰石集团应当在2016年11月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截至2018年3月26日,兰石集团仍欠付合同款2276420.8元。经多次催要,兰石集团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请判如所请。
兰石集团答辩称,西奥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2276420.8元,因西奥公司销售安装电梯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未达到支付条件,质保期应当顺延,其公司不应支付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西奥公司销售的135台电梯进行分批验收,质量保修期按照产品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分批计算。双方办理电梯维保交接工作时,发现其中24部电梯曳引式钢带出现龟裂问题,根据GBT31821-15《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电梯钢带出现以下情况,即可达到钢带报废标准:1.钢带出现裂纹,压痕,弯折,穿刺,凹陷或鼓包;2.钢带表面因磨损或外力损坏露出内部钢丝。”其公司要求西奥公司进行更换维修。2017年奥的斯公司共进行4批次曳引式钢带更换共计100部,2018年4月,其公司又发现7台电梯钢带发生裂纹现象,目前电梯公司尚未更换。综上,西奥公司销售安装的135部电梯中107部存在质量问题,且尚未全部维修,请求依法驳回西奥公司的诉请。
奥的斯公司答辩称,与其公司没有关系,不予答辩。
兰石集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西奥公司更换兰石家园保障房135台电梯曳引式钢带;2.请求西奥公司出具曳引式钢带使用年限证明并延长质保期承担质保责任;3.反诉费由西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购买西奥公司135台西子奥的斯GEN2-MR型号电梯,2016年12月双方办理电梯维保交接工作时,发现其中24部电梯曳引式钢带出现龟裂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其公司要求西奥公司进行更换维修。2017年奥的斯公司共进行4批次曳引式钢带更换共计100部,其公司于2018年4月又发现7台电梯钢带发生裂纹现象,目前尚未更换。西奥公司应当更换135台电梯全部钢带。根据OTIS网站公布的OTISGeN2电梯钢带报废标准,钢带的设计寿命为20年,西奥公司采购的135部电梯自安装使用到现在仅不到4年时间就有100部电梯出现钢带裂纹现象,此质量问题仍在陆续被发现。依据相关规定,裂纹钢带必须强制报废,无形增加了其公司电梯维护成本。
西奥公司对兰石集团的反诉辩称,其公司收到兰石集团反馈
后及时向奥的斯公司反映了情况,奥的斯公司的答复没有质量问题,但为维护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奥的斯公司已经更换了钢带,现所有电梯都正常使用,且是合格的,其公司已经履行了第
三人应尽的义务,兰石集团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完成,第二项
诉讼请求不明确,请求予以驳回。
奥的斯公司对兰斯集团的反诉辩称,1.西奥公司与兰石集团是基于双方于2013年12月27日所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履约中酿成纠纷,与其公司与西奥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不应将其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2.其公司生产的GeN2-MR型号电梯均是依照国家、行业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案涉电梯安装、调试完毕经甘肃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为合格,且该型号电梯所使用的CoateSteelBelt(CSB)电梯钢带也经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合格。3.其公司向西奥公司提供的GeN2-MR型号电梯质保期为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兰石集团在质保期内提出个别电梯钢带出现龟裂问题,其公司积极配合修理更换。即使已经超过了质保期,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其公司再无更换责任,但实际上,在超过质保期后,兰石集团反映问题后,其公司积极配合西奥公司对兰石集团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兰石集团要求将更换后的135部电梯钢带全部更换没有事实依据。4.其公司更换兰石集团100部电梯钢带是出于极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目的,承担了法律之
外的责任,不代表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认可产
品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兰石集团(甲方)与西奥公司(乙方)分别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西奥公司出售、安装型号为GeN2-MR电梯135台供兰石新区保障性住房1-39#楼电梯工程使用,合同价款分别为32427000元、6615000元。买卖合同约定,2、付款方式,2.3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50%,计人民币16213500元直接付给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该款后如工地具备安装条件,则乙方5个工作日内进场安装。2.4在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5%人民币4864050,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甲乙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2.5两年质保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5%人民币1621350元,质保期起始日为政府验收合格之日。5、产品质量保证,5.1乙方电梯根据“GB-7588-2003”、扶梯根据“GB-16899-1997”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与安装。5.3本合同的产品质量保修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的30个月内,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的24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若产品分批检验,质量保修期按产品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分批计算。
安装合同约定,2、付款规定,2.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1984500元,作为定金,乙方收到定金后开始进行安装跟踪工作。2.2货到现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3307500元。如设备已经到达工地,且工地具备安装条件,乙方将在收到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场安装。2.3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在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15%,计人民币992250元,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甲乙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2.4两年质保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安装总价的5%人民币330750元,质保期起始日为政府验收合格之日。5、运行保证,5.1免费保养(修)期:自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24个月的免费保养(修)服务(不包括质保期内的年检费用),但最晚不超过发货之日起30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若产品分批验收的,则免费保养(修)期分批计算。
2014年1月24日,西奥公司与奥的斯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了L1-L176号电梯的型号为GeN2-MR,……5、产品质量保证,5.1产品质量标准,5.1.1电梯:奥的斯公司根据“GB57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5.1.2扶梯:奥的斯公司根据“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进行制造。5.3本合同产品质量保修期自奥的斯公司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若产品分批验收,从产品每批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后12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
上述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按约进行了履行。截止2014年
11月30日,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对案涉135台电梯陆续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2016年12月1日,因案涉135部电梯的免维保时间已到,为进行维保工作交接,兰石集团所属部门会同兰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物业公司)、奥的斯公司等就电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形成《兰石新区家园电梯质保期满维保交接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第3项电梯钢带及钢带指示问题反映,总计24部电梯钢带有裂口,要求奥的斯公司进行解决并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回复。次日,奥的斯公司就钢带龟裂事宜向兰石集团予以回复,称移交后发现的24台电梯钢带龟裂问题,已发货一台进行更换,并表示该现象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无安全风险,后续将对剩余23台电梯进行更换。截止2017年3月10日,奥的斯公司对24台电梯钢带全部进行了更换,并经验收合格。2017年10月月19日,兰石物业公司向西奥公司发出《关于兰石集团新区保障房电梯钢带龟裂的函》(以下简称《函》),反映在日常维护保养期间,发现又有54部电梯钢带存在裂纹问题,要求西奥公司予以及时更换,并对钢带质量出现的问题给予科学合理的分析说明。后西奥公司与奥的斯公司对出现问题的电梯钢带及其余电梯钢带全部进行了更换,截至目前,案涉135部电梯钢带均经过了更换。
审理中,兰石集团认为经过更换后的电梯钢带又出现龟裂问题,说明电梯钢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西奥公司及奥的斯公司认为案涉电梯钢带经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经兰石集团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电梯钢带质量进行鉴定,但鉴定过程中,兰石集团未按鉴定机构通知要求交纳鉴定费用,2018年11月13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终止鉴定函》,对本案鉴定予以终止。
2018年9月3日,兰石集团与西奥公司经财务对账,确认合同设备及安装总价款合计为39289020元,兰石集团已付款合计为37019996元,尚欠2269024元未付(其中质保金为1952100元)。
另查明,案涉OTISGeN2电梯钢带报废标准为:1.钢带的设计寿命为20年,是传统钢丝绳寿命的2-3倍,在钢带的设计寿命周期内,推荐对钢带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全面外观检查。…5.在用的电梯钢带有以下图示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强制报废更换:钢芯从外层包裹材料中裂出、外表面可见明显的钢芯痕迹、外表面有明显可见的压痕、钢丝穿出表面、钢带边缘有较长的微小裂纹、成块的表面被磨光、表面有可见的长裂纹。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合同》、检验报告、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电梯钢带更换记录、奥的斯公司的答复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质证,法庭认证后确认。
本院认为,兰石集团与西奥公司签订的电梯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案涉合同的电梯钢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西奥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是否应予支持;2.兰石集团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案涉合同电梯钢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西奥公司主张返还质保金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西奥公司认为案涉电梯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已超过质保期限,兰石集团应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兰石集团认为案涉电梯钢带远远达不到奥的斯公司设计寿命20年的技术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质保金未达到支付条件,不应予以支付。本院认为,质保金的功能并非保证产品设备等在质保期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而是为保证在质保期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处理以满足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质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在检验期内、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电梯约定的质保期为两年,于2016年11月底已届满,无论在质保期间内或超出质保期外,针对兰石集团提出的钢带龟裂问题,西奥公司及奥的斯公司均通过及时更换方式予以了解决处理,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在质保期届满后,兰石集团应按约支付保留的质量保证金1952100元。关于兰石集团认为按奥的斯钢带报废标准,案涉电梯钢带远未达到20年使用寿命,本身质量存在问题,未达到质保金支付条件的辩称理由。虽然奥的斯钢带报废标准中表述钢带的设计寿命为20年,但同时也规定了在使用期限内进行强制报废更换的多种情形,即并未作出在设计寿命范围内不出现强制报废更换的承诺,换言之,并不能因未达到20年使用年限而推定质量本身存在问题;同时,兰石集团就案涉电梯钢带质量提请鉴定后,又未按通知要求交纳鉴定费用,致使本案鉴定被鉴定机构按终止处理。对此,兰石集团应就所提质量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兰石集团的此项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西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案涉合同就此未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西奥公司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但该公司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有所不当,本院调整为自《纪要》所述钢带问题解决后,即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
关于兰石集团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
实,西奥公司已先后就案涉135部电梯的钢带进行了更换,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届满后,兰石集团以2018年4月又发现7台电梯钢带出现裂纹为由,再次要求该公司更换135台电梯全部钢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若确有电梯钢带出现需更换事宜,兰石集团可按合同约定或有关售后服务的规定处理解决。奥的斯公司钢带报废标准中的20年为设计寿命,并非实际使用年限,兰石集团与西奥公司也未将此作为合同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尽管出现了各方当事人均不愿看到的数年上百部电梯钢带先后进行更换的情况,但该情形是否为钢带本身质量所引起,兰石集团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在西奥公司按约履行义务,且质保期已届满的情况下,兰石集团要求该公司出具钢带使用年限证明并延长质保期承担质保责任,超出了合同约定范畴,该反诉请求同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西奥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唯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当,应予调整。兰石集团的反诉请求均能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剩余合同价款2269024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甘肃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26536元、保全费5000元,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费100元,均由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列东
审 判 员 薛国锋
审 判 员 王宏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艳芝
书 记 员 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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