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揭东县新亨镇硕联村凤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287724336。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番法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9)粤0113执恢186号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汉光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付凌霄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