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执行人: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揭东县新亨镇硕联村凤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287724336。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揭阳市凤建路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番法民二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以(2019)粤0113执恢186号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汉光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付凌霄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