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政和稻香福利中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5民初279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街兴安巷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政和稻香福利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南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许少文,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政和稻香福利中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22.60元,减半收取计9161.3元,由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仁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可欣
书 记 员 应建秀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