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03财保9号
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国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街兴安巷**。
法定代表人:陈平辉,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单号为PZDM20225222000000002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但其未提供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确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元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