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1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街兴安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0XR。
法定代表人:陈平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文,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黄邦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619847D。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凯,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文,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7元,上诉人**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7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傅胜荣
审 判 员 陈水柏
审 判 员 卢丰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何 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