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31号海鸿大厦1802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北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彤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原审被告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19日,依法向其送达《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