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卓尼县九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3022执保10号 申请保全人:卓尼县九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卓尼县******下所藏自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违、***,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北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高彤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卓尼县九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甘3022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604098.86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期限至2025年3月29日。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2023年4月4日通过线上总对总查控依法冻结了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甘3022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斌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