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1733号
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彤生。
被告:***,男,汉族,现年47岁,住临洮县洮阳镇金地花园小区3号楼1**902室。
本院在受理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