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358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医药公司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5611085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7102773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临洮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限定的时间内(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