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临洮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3582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医药公司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5611085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71027736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临洮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洮县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限定的时间内(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