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4民初745号
原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管理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82号。
负责人:刘宏,该管理处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恩,该公司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德,该公司职工。
原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管理处与被告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管理处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管理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56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退还2431元,25元由原告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银川房地管理处负担。
审 判 员 路建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 盟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