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

兰州科力顿建材有限公司和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7852号
原告:兰州科力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科力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兰州科力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科力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科力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1144.5元,由原告兰州科力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施璞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