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7101行初42号
原告甘肃银鑫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韦森,甘肃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该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靳雯,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洁,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街道小稍门外28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欣,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银鑫实业开发公司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8年1月15日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银鑫实业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银鑫实业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惠娇
审判员李志霞
代理审判员张翼鹏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解铃
书记员何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