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1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鼓楼巷街道小稍门外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宏源综合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满秀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兰州宏源综合经营部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邱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