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

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与甘肃棉纺织厂留守处、天水金驼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3民初1283号
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棉纺织厂留守处。
被告:天水金驼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与被告甘肃棉纺织厂留守处、被告天水金驼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兰州市锅炉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