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7民初37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