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润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7民初37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