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7财保172号
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凯发新泉草街污水处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凯发新泉草街污水处理(重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891676.38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于当日作出(2019)渝0117执保85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重庆中什字支行11022005XXXX帐户内存款6891676.38元。现因双方的仲裁案未审结,而保全期限将到,到期日为2020年11月24日,故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户。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