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润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凯发新泉草街污水处理(重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财保231号 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凯发新泉草街污水处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凯发新泉草街阳污水处理(重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891676.38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PZDM201950010000001873)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