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润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凯发新泉污水处理(某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81财保20号 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9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326627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发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市塔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9946507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发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人民币24716290.9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NACQ07Z0119Q000025N)以供担保。2019年11月22日,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凯发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FTZD2019184《江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仲裁案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凯发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人民币24716290.9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