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财保25号
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7幢24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326627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凯发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南部污水处理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923136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7282886C。
负责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凯发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10007.26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之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凯发新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0007.2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