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3财保135号
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9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32662734。
法定代表人:YOONGKANGCH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泉(南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9935017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洋口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如东县长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2060055115153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泉(南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苏洋口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33463.3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12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泉(南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江苏洋口港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8233463.3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数额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