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润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凯发新泉高阳污水处理(重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财保255号 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㤑里路99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773266273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凯发新泉高阳污水处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75721444894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682998.38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凯发新泉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