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76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谭敏轩。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秋平。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福生,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系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晓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
法定代表人:洪炎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迪,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利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晓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福生,被上诉人晓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衷幼宾、周文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晓日公司赔偿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因查封其财产而对其造成的损失共25万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更不存在利息问题。晓日公司根据佛山市保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利佛山分公司的对账单要求金利佛山分公司支付货款577520.8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对账单与金利佛山分公司无关。另外,晓日公司在2017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查封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财产,影响其正常营业及公司声誉,晓日公司依法应赔偿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名誉损失10万元以及不能正常营业的损失15万元,共25万元。
晓日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金利佛山分公司于2015年5月份在对账单上面盖章确认拖欠晓日公司货款725683.9元。金利佛山分公司分别在2014年7月18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15日,向晓日公司转账175470元、100000元、224154元,三笔转账均与对账单上的数据相对应,转账原因也写明为货款。故晓日公司与金利佛山分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交易关系,请二审法院驳回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的上诉请求。
晓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l.判令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立即向晓日公司支付货款577520.8元及利息42087.0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5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利息为42087.03元,往后继续计算至清偿全部货款为止),合计619607.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金利佛山分公司在《佛山市保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三页(盖骑缝章)处盖章确认“至2015年5月5日核对货款为725683.8元。2.晓日公司出具的银行回单与本案无关。3.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出具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晓日公司对于真实性有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晓日公司提供金利佛山分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予以佐证货款金额为725683.8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晓日公司诉请金利佛山分公司支付货款577520.8元为对于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佛山市保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账单》名称不符问题,晓日公司述称为笔误,金利佛山分公司抗辩称公司管理很乱,可能被别人偷盖,结合金利佛山分公司所盖公章及骑缝公章以及社会交易习惯,且晓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为优势证据,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证,一审法院认为晓日公司所述更符合常理,不予采纳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抗辩。对于晓日公司诉请利息,晓日公司与金利佛山分公司未约定付款期限,一审法院视为晓日公司以起诉方式向金利佛山分公司主张付款,金利佛山分公司拒不向晓日公司支付货款,造成晓日公司资金占用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2月22日起至金利佛山分公司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出部分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金利公司的责任,由于金利佛山分公司为金利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金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晓日公司诉请金利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综上,晓日公司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晓日公司支付货款57752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晓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98.04元,财产保全费3618.03元,合计8616.07元,由晓日公司负担585.25元,由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负担8030.82元。
本院二审期间,晓日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3份银行转账凭证,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查,虽然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但该部分证据是盖有银行印章的转账凭证原件,内容和形式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晓日公司二审提供了3份银行转账凭证,反映金利佛山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18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月15日,向晓日公司转账支付175470元、100000元、224154元。上述银行转账凭证的转账原因均记载“货款”。二审法庭调查期间,金利佛山分公司确认与晓日公司曾经有过买卖交易。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围绕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作如下分析:
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债务与其无关,其无需对此承担责任。首先,金利佛山分公司确认与晓日公司曾经有过买卖交易,因此晓日公司成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存在可能性。其次,涉案对账单有金利佛山分公司在尾部盖章并骑缝盖章确认,反映金利佛山分公司对于对账单所载债务并无异议。晓日公司持有该对账单原件,初步证明其系该对账单所涉债权人。而且,晓日公司二审提供的3份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收到金利佛山分公司的3笔转账付款,该3笔付款的付款时间、金额均与涉案对账单记载所收相关款项相对应,两者可以互相印证;上述银行转账凭证的转账原因均记载“货款”。晓日公司二审提供的3份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进一步补强印证晓日公司即是涉案对账单所涉债权人。再次,晓日公司对于涉案对账单的抬头为“佛山市保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账单”解释为误打印所致,结合本院上述分析认定,该解释符合常理,可信度较高。综上,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的上述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上诉主张晓日公司赔偿因本案财产保全对其造成的相关损失,因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金利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该主张并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依法对该主张不在本案中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996.08元,多交的420.88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儒峰
审判员  刘 坤
审判员  何希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 伟